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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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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
| 第 二 條: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嘉義市啟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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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宗旨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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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本會以結合嘉義市智障者家庭及關心智障者人士,爭取智障者合法權益、促進智障者福利及協助職能開發為宗旨。 |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嘉義市智障者服務資訊網絡。
二、適時反應智障者家庭之需求。
三、舉辦智障者家長之聯誼研習。
四、爭取智障者合法權益。
五、提供智障者福利及職能開發。
六、籌設智障者社區家園及農園。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八、實習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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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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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正式會員:
凡設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其子女或親屬為智障者,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者,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贊助會員:
凡熱心智障福利事業,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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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會員如有自願退會,應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始得退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而致危害團體名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退會或除名者,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但贊助會員僅能享有二、三項權利) |
| 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
| 第 十一 條: |
會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或連續二年未繳會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者,視為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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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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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二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
| 第 十三 條: |
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並依得票順序錄取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出缺時依次遞補,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 第 十四 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長對內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 |
| 第 十五 條: |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 十六 條: |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予解職,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 十七 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不動產事項。
六、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 第 十八 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法令及章程規定之任務。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
四、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案及交辦事項。
五、擬訂年度會務報告、經費預決算及工作計畫。
六、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七、遴聘名譽理事長、顧問人選。
八、任免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九、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
| 第 十九 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其他會務執行情形。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
三、稽查本會財物收支狀況及各種報告書類。
四、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結算審查報告。
五、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六、其他有關監查事項。 |
| 第 二十 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秉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會務,必要時得設幹事或會計若干人協助會務。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視會務需要,設置各組及各項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聘請對會務有功人士為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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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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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載明事由通知會員。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各項之決議,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與訂定。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未能擔任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
| 第二十七條: |
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如監事會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常務監事為主席,常務監事因故未能擔任時由出席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二十八條: |
理、監事會議均須有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各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第二十九條: |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時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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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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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200元,贊助會員:自由認繳。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每年300元。
三、自由捐助收入。
四、基金孳息。
五、其它收入。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之收支,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辦理決算,由理事會提交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並提請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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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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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或經費,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